10月12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的两则决定显示,该局对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钧富投资)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钧富投资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等问题。同时,叶志钧作为钧富投资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钧富投资、叶志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